澳門藥學會藥學持續教育準則

1.      目的

藥學持續教育的目的,在於加強專業知識技能、執業權益之維護,以期能使藥師更注重用藥品質,並在整個專業生涯中,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,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,緊貼藥學科學的發展。

 

2.      持續教育積點申請人的資格

本會的藥學持續教育辦法接受已在本澳註冊的藥師申請。

 

3.      持續教育課程的認定

3.1  本會會對持續教育的課程作預先認定,申請人可在持續教育課程開辦前兩週,將持續教育課程的資料,包括課程名稱、時數、內容摘要、講師學歷或經歷等資料送交本會,本會會確認相關持續教育的積點,並通知申請人。

 

3.2   持續教育的內容應包括:

    3.2.1 藥學相關的課程﹔

    3.2.2 用藥教育﹔

    3.2.3 藥物資訊與資訊科技應用﹔

    3.2.4 中藥、化粧品、健康食品、特殊營養食品有關課程﹔

    3.2.5 衛生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﹔

    3.2.6 相關的學術會議、專題報告會、出外考察、發表論文、出版著作等﹔

    3.2.7 服務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;

    3.2.8 其他與醫療藥事保健有關課程。

 

3.3   持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具備相關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:

    3.3.1 具有大學講師級或以上資格;

  3.3.2 於醫院執業四年以上,或曾任醫院藥劑部門主管二年以上的藥師;

  3.3.3 具臨床藥學碩士學歷,曾於醫院執業二年以上,或曾於大學藥學院或藥學系講授相關課程一年以上者;

  3.3.4 於社區藥房執業五年以上,並有講授相關課程一年以上經驗的藥師;

  3.3.5 曾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;

  3.3.6 其他衛生領域專業人士,檢附與課程相關的學歷資料,由本會作個案審核。

 

4.      持續教育的積點計算規定如下:

  4.1  面授、實習課程,每小時以一點計;授課人員,每小時以五點計﹔

4.2       參加學術年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,每小時以二點計;在會議中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、壁報論文第一作者、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三點、一點計;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,每次以十點計。

4.3       參加學術研討會,每小時以一點計;在會議中發表論文、壁報之第一作者、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二點、一點計;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,每次以三點計。

4.4       參加醫院或醫藥院校特別演講、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,每小時以一點計;報告或演講人員,每次以三點計。

4.5       參加網路持續教育者,每次(小時)以一點計。

4.6       參加藥事、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,每次(小時)以二點計。

4.7       在國內外藥事、藥學具審稿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藥事、藥學原著論文者,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以十六點計,第二作者、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六點、二點計;發表其他類論文者,積點數減半。

4.8      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,每學分以五點計。

4.9      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,每次以一點計。

4.10   至國內外藥事、藥學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(累計一週內),每日以二點計;長期進修者(累計一週以上),每週以五點計。

 

5.      持續教育的積點登記及證明之發出

申請人每次在完成已獲本會認定的持續課程後,須將完成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交予本會,以便本會在申請人的個人檔案中登記所取得的積點。本會會每年年初向申請人發出過去一年的持續教育積點證明書。如有需要,申請人亦可向本會個別申請某一時段的持續教育積點證明。

 

6.      本會建議藥師在三年內應接受持續教育達七十五點,而其中應不少於五十點為必修課程,其餘則可為選修課程。

6.1 必修課程包括:

   6.1.1 醫藥相關法規;

   6.1.2 藥品管理、藥歷管理及處方管理等;

   6.1.3 藥學倫理與人文社會學;

   6.1.4 特定病人群的用藥;

   6.1.5 用藥安全及藥物監測;

   6.1.6 藥物治療、處方研讀、調劑及用藥諮詢;

   6.1.7用藥教育。

6.2 選修課程包括:

   6.2.1 藥事人員在健康照護體系的角色;

   6.2.2 醫療保險制度、衛生及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規;

   6.2.3 中藥、化粧品、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等相關理論、法規與管理;

   6.2.4 溝通技巧;

   6.2.5 藥物經營與管理;

   6.2.6 藥事服務電腦化與藥物資訊科技應用;

   6.2.7 其他藥事執業相關課程。